(記者張淑慧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性平三法修法草案,此次修法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以「有效」、「友善」、「可信賴」三大原則,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並將強化裁罰,包含行政罰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以及最重3年徒刑。
行政院長陳建仁昨日訪視「113保護專線中心」時指出,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傷害個人的人格尊嚴,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近期性騷擾案件頻傳,掀起一連串MeToo運動,促使政府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法作業。
陳建仁表示,此次「性平三法」修法重點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以有效、友善、可信賴三大原則,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並重視被害人隱私保護,提供相關諮詢與轉介資源等扶助措施,希望達到友善保護被害人,讓制度可信賴的目標。
陳建仁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也強化裁罰,有效打擊加害人,包括對利用權勢性騷擾的雇主,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對僱用人或最高負責人為權勢性騷擾者,新增行政罰;以及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此外,雇主如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將由外部主管機關進行調查,使被害人能夠勇於申訴。
此次修法行政罰部分,除調高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天花板為1至20萬元,也新增權勢性騷者罰鍰為6至60萬元、雇主則可開罰1至100萬元;刑事部分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另外,修法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未來若性騷擾行爲人爲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裁處;這次修法也要求,雇主若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出爐時,均需通報主管機關,強化外部適法性監督。
未來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同時也納入特別規定,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可信賴部分,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增加得請民間專業人士或團體提供協助調查。
草案將送立法院7月臨時會審議,羅秉成表示,相關修法第一階段措施將在三讀後、走完行政程序就會施行,第二階段涉及宣導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部分,則預定明年3月8日婦女節實施。
層級式處罰,權勢性騷重罰。(行政院提供)
這篇文章 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草案 權勢性騷重罰 延長申訴時效 最早出現於 很角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