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翻攝陳歐珀臉書)
幕僚表示,陳歐珀等人提出修正案,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及「營運損失」也納入強制處分範圍,並明定可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提供擔保請求放行,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避免賠償責任推諉不清。此舉旨在提升賠償保障、維護港區秩序與產業權益,解決現行法令不足之處。
地方專業人士說明 幕僚引用相關產業人士舉例指出,過去若外籍貨輪撞壞民營碼頭設施,業者只能走民事訴訟,曠日廢時且賠償不易,嚴重影響產業權益與港區營運。修法後,無論公有或民有設施損壞,乃至營運損失,都可依法即時處理,確保賠償落實並維護正常運作。此一過程皆公開透明,係民意代表回應產業界與地方聲音的良善修法,讓台灣港口治理更完善、營運更具彈性與保障,看不出有圖利單一公司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