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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上尉副連長溜到營區對面的小吃部逗留,過了1小時26分才回營區,遭宜蘭地院判刑1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
陸軍蘭陽地區26歲上尉副連長,於民國114年2月4日當日是留守主官,明知擔任留守主官期間,必須嚴守工作崗位,未獲奉准不可擅離應值勤之所在地,竟於當日19時14分許,未經呈報該管核准完成請假及駐隊官交接,即擅自離其所屬營區前往上開營區對面小吃部逗留,迄同日21時40分,始返回營區。
審酌副連長為職業軍人,且為本案裝甲騎兵連當日留守主官,對於留守主官所應負之職責,知之甚詳,竟於排定留守時間,未依規定完成正式請假程序,無正當理由擅離部屬,放任所應負責勤務於無人可處理境地,實屬不該,犯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