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新聞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市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為維護新北河濱公園內民眾安全,已公告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宣導期至今年12月31日止,自115年1月1日起,違反者依道交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新台幣300元至1,200元,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高灘處表示,新北市轄河濱公園雖已公告適用道交條例,且禁止汽機車進入,然微型電動二輪車在該條例第69條規定中屬於自行車,非屬禁止進入車輛。但新北市政府考量園區為民眾重要之休憩活動場所,人潮眾多,且以自行車及行人為主,縱使微型電動二輪車依道交條例以時速25公里行駛,仍易造成行人、用路人及民眾之危險。

此外,也有業者及民眾私自拆除限速設備,致有超速情形,更增危險;也已多次接獲民眾及民意代表反映,為維護民眾安全,確有禁止之必要。另基於新北市及台北市為一日共同生活圈,自行車道亦有串聯,台北市的河濱公園亦同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