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馬仕近/ 屏東
屏東市崇蘭派出所五名警察,執行勤務時壓制耗弱老榮民,造成腰椎骨折,幾乎癱患。經投訴許榮棋電台,警政署督察室查看全程錄影,初步研判執法有過當,移交地檢署。
詎料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回覆受害人,據戴姓榮民表示:「最令人不服氣的地方:在於地檢署傳喚我,只問了我,是否提告訴,只問這一件事情。案情完全沒有詢問我,也從來沒有傳喚我,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了。」
檢方也沒有交代腰椎被打成骨折,為何不算是執法過當?如果是您,您現在怎麼辦?安安靜靜的接受嗎?」
今日回顧警察打人事件,日前毒犯嫌疑人拒捕,當街警棍伺候,民間正反意見都有,那是販毒嫌疑犯,沒有話說,但是這些年輕人有喪命或是殘廢嗎?一警逮捕一人,正好民眾將影片畫面上傳。相對比較下,戴姓榮民是被五名員警壓在地上,女警一方錄影存證,當檢察官詢問老榮民理應播放錄影詢問經過,似乎檢調警單位默契十足,想「和解」了事,為了不讓警員五人一同列為被告,怕傷殘醫療及復健賠償而「護短」。這種猜疑,這種讓弱勢民眾不服的事件,榮民鄰居知情者說:「上天會看不下去的。」
據曾里長關懷榮民,事後勸告警察,對非現行犯,實在不宜執法過當。另外榮民親友在網路通訊上看到當事人苦痛心聲,轉述原文:「你看了我的答辯狀,對於我遭受警察毒打,應該,比較有清楚的概念了。至於還被送龍泉精神病院,誤診近一個月,腰椎骨折沒有受到即時治療,真是倒了八輩子血霉了。接著被送回家等死,這一些都無所謂,人生嗎?,沒有什麼。現在又遭受不起訴,了草處分,真是……………………。」獨居老人,求公道無門,挨警察毒打,沒有得到公平對待。榮民請求:「地檢署,能夠讓警員與受害榮民一同看錄影,當面對質嗎?」
司法不能偏向自家人,凡事有個天平有公道。且看榮民對警察打人不起訴不服的理由:
1本人對於前次偵查庭,從未傳喚本人到庭陳述,與被告對質,且認為傷害情狀非鉅,並為不起訴處分,絕對不服。
2一,請求重新再議。 二,共同勘驗錄影帶。 三,原告與被告一起到庭對質,證人具結再做證。
3本人至派出所,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本人隻身前往派出所,並未有對派出所有任何攻擊行為或是辱罵員警,妨害公共秩序等行為。員警命我離去時,我就騎車離去,因故未戴安全帽,騎至派出所車庫門口。此為第一階段。
4第二階段,本人騎車至車庫門口時,被員警持安全帽自背後攻擊腰部,而致倒地,一群員警一擁而上,立即將本人雙手反銬,壓制在地上,並立即被警棍殘忍毒打數十鐵棍,在場員警均親眼目睹並參與,無一人出言阻止,並同時有一名女警手持攝影機攝影。而非如不起訴書所言,僅係對本人腿部施以強力嚇阻。
5此種極度殘忍暴力的對本人施以警棍之刑,非筆墨所能形容,本人覺得隨時都會命喪當場。被告等人避重就輕,涉嫌偽證之證詞,被完全採信。而對本人施以殘忍毒打棍刑,卻隻字未提。
6腰椎骨折至今六個多月仍未痊癒,每日仍在服用止痛藥,腰椎骨折為重大傷害,無法完全痊癒,會有許多後遺症,難以恢復原狀。若是施以手術治療,恐有生命喪失危險,或致半身癱瘓。當然被告員警等,有明顯執法過當而遠超過必要之程度。豈有不罰之理?
7民國一一一年1月25日早上十點,員警林昱嘉著便服,突然至原告家中欲尋求和解,本人才知道,他就是對本人施以棍刑的其中一人,有里長與家人,可以為證人。但是在偵查庭中,卻隻字未提,且極盡狡辯。
8此案若是稍加詳細調查,不能查明事實真相,所有被告員警,才是最挑釁,最殘暴的。絕對是執法過當,遠遠超越必要之程度。
9殺人魔王陳進興,就逮槍斃之前,也未被員警施以棍刑至腰椎骨折,本人隻身前往派出所澄清事情,又沒有妨害公務攻擊員警,危害公共安全等情事,而員警卻躲在法律保護傘之下,惡性重大殘忍至極對原告施以極刑,原告絕對無法接受。
波新聞https://www.bo6s.com.tw/
圖/老榮民提供不服請求再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