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岡縣一樁離奇的致命車禍,近日在福岡高等法院迎來二審判決。一名男子為逃避追撞事故責任,竟以時速超過70公里的高速「倒車」狂飆,最終失控撞死一名路人並造成另一人受傷。法院最終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此舉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駁回上訴。
這起事件源於被告松本國彦在一場追撞卡車的事故後,因擔心酒駕被識破,選擇了最極端的方式逃逸。根據NHK報導,他猛踩油門高速倒車,試圖駛離現場。不過,汽車在如此高的速度下倒退行駛,車身很快就失去控制,如打水漂般甩尾衝上人行道,撞上了正在等紅燈的無辜民眾,釀成一死一傷的悲劇。
法庭上的攻防焦點,圍繞著「倒車」是否適用於危險駕駛罪中的「難以控制的高速駕駛」條款。辯護律師主張,法律條文並未明確將「倒車」列入危險駕駛的構成要件。不過,檢方反駁,應綜合道路狀況與實際駕駛行為來判斷其危險性,不能僅因是倒車就脫免加重處罰。
根據KAB熊本朝日放送的報導,福岡高等法院的中田幹人裁判長最終支持了檢方觀點,並在一審判決中對此有詳盡的技術性解釋。判決指出,被告駕駛的FF(前置引擎、前輪驅動)車輛在高速倒車時,會產生強烈的「轉向過度」(Oversteering)現象,也就是車尾會大幅度向外側甩動,遠超駕駛預期。
法官認為,車輛失控並非單純因為倒車,而是「速度過快」導致了這種劇烈的物理反應,這完全符合「因高速而難以控制」的法律定義。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具備高度危險性與主觀上的未必故意,維持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成立,判處12年有期徒刑。
根據朝日新聞報導,這起罕見的案例,也再次引發日本社會對於「危險駕駛致死傷罪」適用範圍的討論。該法條自2001年催生以來,原是為了嚴懲酒駕等惡性行為,但構成要件的解釋在司法實務上屢屢產生爭議,特別是「難以控制的高速」等概念,常因缺乏明確的量化標準而成為法庭辯論的核心。
此次福岡高院的判決,將時速超過70公里的倒車行為認定為危險駕駛,不僅為被害者家屬帶來了遲來的正義,也為日本的交通法規判例增添了重要的一筆。判決結果明確傳達了一個訊息:無論前進或後退,只要駕駛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法律的制裁就不會缺席。
本文 時速70公里倒車釀2死傷 福岡高院二審維持「危險駕駛」認定 授權來自 亞洲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