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新聞 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市前副市長顏純左之子顏大鈞,利用父親曾任台南市副市長、政商關係良好等背景,並對外宣稱「賴清德是我乾爹」取信友人,先後以投資當舖、市地重劃、市府工程標案等名義,向6名被害人詐得1.2億元,一審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台南高分院今(27)日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定讞。
檢方指出,顏大鈞自2021年起,分別向多名被害人佯稱有投資項目可獲利,鼓吹投資並保證賺取利息分潤,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款項。顏大鈞收款後,並未實際投入所稱投資標的,而是挪作私人用途。直到2025年4月間起,投資人因無法聯繫上顏大鈞,遂報警處理,顏大鈞一度失聯逃亡,警方於2025年6月17日晚間10時55分許才拘提顏大鈞到案,全案因此曝光。
檢方認為,顏大鈞前後6次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檢察官上訴時指出,顏大鈞利用父親曾任台南市副市長的特殊背景,以及佯稱「賴清德是他乾爹」等方式施行詐術,先後向被害人詐得鉅款,造成被害人龐大損失,也損及政府機關及公眾人物聲譽;案發後更曾失聯、搬離住處,一度企圖從小港機場搭機潛逃出境,認為一審量刑過輕。
顏大鈞方面則主張,他已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另與其他被害人也調解成立,並已支付第一期款項。6名被害人均同意對他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因此認為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本案上訴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量刑部分。檢察官僅對其中部分犯罪事實量刑提起上訴,顏大鈞也僅針對量刑部分上訴,雙方對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及沒收均未爭執,因此二審只就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查。
合議庭審酌,顏大鈞於二審審理期間,已與李、梁、呂等被害人分別以480萬元、1200萬元、740萬元調解成立,並依約先支付第一期款項,分別為12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其餘款項則由雙方同意以分期方式給付。3名被害人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緩刑宣告,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變。
台南高分院因此認為,一審就部分犯行量刑基礎已與二審審理時不同,顏大鈞主張原判決此部分刑度過高,為有理由,遂撤銷改判部分罪刑,分別改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1年4月。至於檢察官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合議庭認為,顏大鈞已提高賠償金額,相關被害人也能接受賠償額度並調解成立,且先支付高額頭期款,後續分期期間不長、每月還款金額不低,難認仍有檢方所指逃避責任情形,因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合議庭指出,顏大鈞雖已與被害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和解並給付完畢,但和解及賠償只是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法院仍須就其他科刑事由一併審酌,並非一有和解賠償就必然從輕或給予緩刑。考量此部分被害人遭詐金額甚高、犯罪造成損害非輕,一審就相關犯行所處刑度並未違法或明顯失衡,因此駁回顏大鈞此部分上訴。
台南高分院最後將撤銷改判與駁回上訴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合議庭認為,顏大鈞已與全部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成立,部分被害人已獲賠償完畢,另3名被害人也已收受第一期賠償款,足見顏大鈞有悔悟實據,加上他無犯罪前科,符合緩刑宣告要件,且6名被害人均同意給予緩刑,因此宣告緩刑5年。
法院並諭知,為保障尚未獲得全額賠償的被害人日後能取得款項,並督促顏大鈞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命顏大鈞於緩刑期間內,依判決所載方式支付李、梁、呂等人財產上損害賠償。若顏大鈞違反緩刑期間應履行的賠償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