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翁順利/台南
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正積極進行,74名變更計畫案變更範圍內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不服內政部的處分而提訴願,失利後提行政訴訟,最高法院已判決敗訴確定。
台南市政府2012年7月將「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列為重大設施,當地住戶指出,從相關函文和規劃來看,證明原軌案工程由於直接布設於台南站區土地上,大量使用台鐵局的國有土地,導致站區土地的開發效益和財務效益不高,鐵道局因此依經建會的建議,改採「東移案」以騰空站區土地,並採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方式整併開發,徵收面積或建物拆遷面積都遠大於原軌案,衝擊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讓人民流離失所。
居民認為藉由擴大徵收及拆遷方式,以達到政府財務平衡目的的處分,違反釋字732號解釋意旨、最小侵害原則和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原則,提出訴訟。
爭議的「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包括「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與「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2件都市計畫,訴訟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時,上訴人只剩下蘇俊文等15名居民。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南市鐵路地下化計畫目標是為解決現行鐵路平交道所產生的交通瓶頸問題,提高行車安全、改善環境公害,目標和採取的措施,未逾越都市計畫法有關主要計畫及個案變更、公共設施用地配置的指導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已衡量鐵路地下化工程用地是儘先利用適當的公有土地;鐵路線型配置方案所涉及鐵路兩側土地徵收、民房拆遷範圍,核定案較原軌案影響較低;鐵路地下化工程改建完成後,以地下層作為鐵路軌道使用,地面層則與原鐵路用地規劃為25至40公尺的公園道,認為對紓解市區交通與塑造市中心意象有效益,符合各面向公私利益。最高行認為原判決無違誤,上訴人要求廢棄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