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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費詐領案再翻盤 顏寬恒7年10月判決遭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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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

5月.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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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記者 顏淑娟/台中報導】國民黨立法委員顏寬恒遭控涉及助理費詐領及貪污等案件,二審原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則判處7年8月。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今(28)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審理過程中仍存多項疑點,包括林進福確曾穿著顏寬恒助理背心出席相關行程,是否構成人頭助理仍有待釐清。此外,卷證資料與原審判決理由之間亦存在不一致情形,相關事證仍需進一步調查確認,因此撤銷原有罪判決並發回更審。

依據台中地檢署起訴內容指出,顏寬恒位於台中沙鹿區的豪宅涉及侵占國有土地約1097.14平方公尺,後續於民國110年遭檢舉後,顏寬恒與林進福以「借款」名義,將新台幣4541萬元提供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再由張于廷以同額資金向相關人購買涉案土地及建物,檢方認定涉及竊占及偽造文書等罪嫌。

另部分助理費案則指稱,顏寬恒疑透過林進福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約108萬元,並由林進福妻子製作「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其中甚至出現「立法院薪資」等紀錄,成為檢方認定貪污的重要證據之一。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間判決顏寬恒貪污罪成立,判處7年10月徒刑並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另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部分則判無罪。林進福則因貪污罪判處7年8月徒刑並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罪同樣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去年9月駁回上訴,維持貪污罪判決,但該部分仍可再上訴。最終顏寬恒與林進福不服,提起三審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仍有多項關鍵疑點未釐清,裁定撤銷原判決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全案仍待後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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