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銘新聞
在攤商購女性貼身衣物返家發現尺寸不合,返回遭攤商以衛生因素及事先告知「售後概不退換」為由婉拒,雙方爆發口角,警方獲報到場協調。高雄市網路消費者保護協會指出,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但消費者親自到場選購的實體交易,原則上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7天無條件解除契約」權利。
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副所長林巧玟表示,警方於當日12時45分許接獲報案後立即前往處理,經了解蔡女向陳姓攤商購買兩件內褲,返家後認為尺寸不符合需求,遂返回要求更換。由於商品屬個人貼身衣物,攤商考量衛生因素不接受退換貨,且交易時已事先告知相關規定,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林巧玟指出,蔡女隨後通知丈夫羅姓男子到場協助處理,但雙方情緒逐漸升高,遂報警求助,員警到場後除維護現場秩序,也向雙方說明相關法規及消費權益,經耐心協調後,雙方最終達成共識,不更換商品並各自離去。
高雄市網路消費者保護協會理事長李柔寬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只要商品不滿意即可要求退換貨,但是否能退貨,必須依交易型態及相關法規判斷。市場攤商雖同樣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但消費者親自到場選購的實體交易,原則上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7天無條件解除契約」權利。
李柔寬說明,7天鑑賞期主要適用於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目的在保障消費者於無法實際檢視商品情況下的權益。而該爭議案屬消費者親赴攤位挑選商品的實體交易,消費者在購買當下已有充分檢視機會,因此退換貨條件應依雙方約定及店家規定辦理。
此外,即使是適用7天鑑賞期的網路購物,也並非所有商品都能無條件退貨。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規定,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容易腐敗食品、保存期限較短商品,以及依消費者需求客製化製作的商品等,都屬於合理例外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