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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孝心困於法庭:特留分改革與「特別貢獻制度」切莫為德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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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報

1 小時前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近期法務部研擬修正久未大幅變動的民法繼承編,其中包含調降或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以及備受矚目的「特別貢獻制度」-旨在讓長期貼身照顧長輩、付出心血的家屬,能在遺產分配時獲得實質且合理的經濟補償。這項修法初衷良善,試圖翻轉過去「顧到死,分不到財產;沒露面,回來爭產第一名」的社會悲劇,回應了高齡化社會的照護痛點。然而,若關鍵條文流於抽象、缺乏明確的衡量標準,這項德政恐將淪為「看得到、吃不到」的空中樓閣,甚至演變成親人互撕的法庭修羅場。

法律界有一句流傳甚廣的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句話精準點出了訴訟的核心痛點。任何美麗的法律權利,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拼的就是證據。

「特別貢獻」四個字,在字面上充滿道德光環,但在實務操作上卻是一個極度抽象、難以量化的概念。試想,當一位子女全職在家陪伴失智的老父親五年,每天把屎把尿、忍受情緒風暴,這種「精神與勞力的付出」該如何舉證?

• 難道要求照顧者在每一次幫長輩翻身、餵藥、換尿布時,都要拍照存證、錄影留痕?

• 難道每次深夜驚醒、帶長輩急診的奔波,都要寫成日誌,甚至要求鄰居天天簽名作證?

如果法律條文只給出一個模糊的原則,要求法官在個案中「自由心證」,那麼最終在法庭上,最顧念親情、默默付出而不求回報的照顧者,往往最拿不出冷冰冰的「書面證據」;反之,平時不見人影、心思深沉的旁觀者,卻可能透過各種挑剔、質疑(例如:「你住長輩家不用付房租嗎?」、「你花長輩的退休金有沒有記帳?」)讓照顧者在身心俱疲之餘,還要承受巨大的舉證壓力。

當舉證責任成為無法承受之重,「特別貢獻制度」就會變成實質上的敗訴陷阱。

我們期盼立法諸公在推進這項修法時,務必吸取過往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的經驗,或相關遺產分配的訴訟教訓,將「明確性原則」視為修法成敗的關鍵。法律條文切莫點到為止,而應在條文或施行細則中,給予明確、可操作的「指標」與「法定推定」:

• 指標量化與彈性: 應將照護期間、照護密度(如是否同居、是否為全職照顧)、照顧者為此放棄的就業機會成本,以及當地看護薪資水準(如勞基法基本工資或外籍看護費用)納入明確的法定參考基準。

• 舉證責任的合理減輕: 對於長期同居且實質照顧長輩的家屬,法律應設立某種「事實推定」,只要證明同居照護的事實達一定年限,即推定具有特別貢獻,反過來要求其他未參與照護的繼承人承擔反證責任。

立法者的善意,不能只停留在草案的宣示。若修法過於抽象,不僅無法保護老實人,反而會誘發更多家庭為了「證明誰貢獻多」而將長輩的臨終歲月尊嚴撕扯殆盡。

「為德不卒,莫若勿為。」 既然法務部已經跨出翻轉傳統繼承觀念的第一步,就必須把腳步踩實。唯有將「特別貢獻」轉化為精準、明確且易於舉證的法律條文,才能真正落實對全台無數基層照顧者的實質正義,別讓他們在經歷了漫長、孤獨的照護馬拉松後,還要走上一條因舉證困難而注定失敗的訴訟天堂路。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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