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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申請地籍資料謄本 律師二審逆轉改判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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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時前

未經授權申請地籍資料謄本 律師二審逆轉改判徒刑4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一位陳姓律師在受委任一件排除侵害民事訴訟案件時,為確認兩造土地是否具相鄰關係及當事人適格,竟在未獲對造當事人授權下,以代理人名義向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取得謄本,黃姓當事人知曉後報警提告。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她沒有犯意判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逆轉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為執業律師,明知未得黃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代為申請告訴人名下之建物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竟於111年12月15日某時,至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陳報告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本案房地地號及建號等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並偽以告訴人為申請人、其為代理人之名義,申請核發本案房地第一類謄本。

由承辦人員列印該所制式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在申請書之「委任關係」欄勾選「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後,供陳男查看確認委任關係,再由陳男於「代理人簽章」欄簽名切結,持向承辦人員行使,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形式審查後,誤以為陳男已取得告訴人之合法委任或授權,即將該等申報之不實事項,登載並鍵入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地政公務機關所建置之電子謄本管理檔案系統之準公文書上,據以核發本案房地第一類謄本予陳男。

陳男一審坦承未取得黃姓告訴人委託,但辯稱,他是受到楊姓對造當事人委任提起排除侵害民事訴訟,需確認兩造土地是否具相鄰關係及當事人適格,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本案房地第一類謄本。

且房地第一類謄本申請書屬「制式」、「通用」表單,該表單僅能在「申請人(含利害關係人)」欄顯示一位申請人,故本案申請書僅顯示黃姓告訴人之名字,他卻仍能申請楊姓對造的房地謄本,可知申請書格式及切結記載係為便民,無表彰實質委任關係之效果,況本案申請書乃內政部web地政作業系統統一產生,非他所填製,並無冒用行為。同時,黃姓告訴人於108年向他的當事人提起拆除越界建築之訴,起訴狀上,早已載明她的生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被告並無偽造私文書之主觀犯意,因此個資法、偽造文書等罪嫌均判無罪。

不過,案件到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獲告訴人之授權,卻冒以告訴人代理人名義製作本案第一類謄本之申請書,進而向地政機關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被告雖主張其係行使律師法第31條所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之權利,然被告此部分辯解顯與主管機關法務部(含前司法行政部)對該條文之函釋內容不符,亦與被告係以告訴人代理人名義,而非委任其辦理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名義之客觀行為不合,自無引該條規定或依刑法第21條、第22條為阻卻違法規定適用餘地。

此外,被告以告訴人之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地政機關申請本案第一類謄本,顯然具有侵害告訴人上開隱私權之意圖,自符合個資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執業律師,為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舉證申辦之便利,而冒以告訴人代理人之名義申請取得本案房地第一類謄本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損及告訴人資訊隱私與地政事務所管理正確性之危害程度、迄今未對告訴人表示歉意或賠償之犯後態度,與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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