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新聞記者 顏淑娟/台中 報導】去年底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將民眾拿來回收、價值僅32元的電鍋交給拾荒老婦,遭依貪污罪起訴並判刑3個月、緩刑2年,引發社會對於「低價回收物是否也涉及貪污」的正反論戰。如今台中市也傳出類似案件,一名環保局張姓清潔隊員利用整理資源回收物的工作機會,將鍋具、鐵盤等回收物帶回家使用及組合創作,事後主動向廉政署自首。檢方查出他帶走的回收物共12.4公斤,依標售資源性垃圾每公斤0.33元計算,總價值僅4.092元,仍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嫌提起公訴,不過檢方同時考量犯罪情節及金額,向法院請求免刑或給予緩刑。
檢方調查指出,張姓男子自2019年起在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工作內容包括駕駛資源回收車,平時負責協助收取及整理民眾交付的資源回收物。
2024年3月至11月間,張男利用執行資源回收勤務、整理回收物的機會,陸續將民眾交付回收的12個鍋具、1個鐵盤、1個鍋鏟及1個勺子裝袋帶回住處。檢方查出,這些物品總重量約12.4公斤,張男除了帶回家使用,也將部分烹飪廚具重新組合,製作成創意作品。
不過,這些原本由民眾交付回收的物品,在清潔隊員執行勤務後即進入公務處理流程,並非清潔隊員可以自行取用。張男後來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於2025年2月前往廉政署自首,之後遭移送法辦。
張男在偵查期間坦承犯行,承認自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回收物取走並據為己有。檢方調查後認為,清潔隊執行公務所收取的資源回收物,依法應經分類、整理後交由委外環保公司過磅,再依相關程序標售,而變賣所得則會匯入「台中市資源回收變賣所得專戶」,因此清潔隊員不能自行將回收物取回。
至於本案犯罪所得價值,檢方依標售資源性垃圾每公斤0.33元的單價計算,張男帶回的12.4公斤回收物,總價值為4.092元。也就是說,這起涉及貪污罪嫌的案件,檢方認定遭侵占的公有財物價值僅約4元。
雖然金額極低,檢方仍認為張男利用職務機會將回收物占為己有,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侵占職務上持有財物罪嫌,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不過,檢方在求刑及處分建議上,也特別考量本案犯罪金額及張男犯後態度。檢方認為,張男侵占的財物金額未達5萬元,且已將犯罪所得繳回,加上犯罪動機尚非惡劣,財物損害金額極低,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危害有限。
檢方進一步認為,張男在經過此次偵查程序後應已受到警惕,相關情節符合減輕刑責、免刑及緩刑的要件,因此向法院請求免除其刑,若法院認為仍須判刑,則盼能給予緩刑機會。
本案也因為涉案回收物價值僅4.092元,再度引發外界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取用低價回收物,究竟應如何認定法律責任的討論。檢方則是從回收物進入公務處理流程後的財產性質,以及清潔隊員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據為己有等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偵辦。
目前全案已由檢方依法提起公訴,後續是否成立貪污罪責,以及張男是否獲法院免刑或緩刑,仍須由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