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台中一名蔡姓男子於民國62服役擔任軍械士期間,將步槍子彈彈頭與手槍子彈、手榴彈私自帶回台中家中藏匿;直到114年11月才突然前往警察局自首,最終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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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蔡男於民國62至63年間在陸軍知母義營區服役擔任軍械士時,將營區內具有殺傷力0.30吋子彈4顆、0.45吋子彈5顆及不具殺傷力之0.30吋子彈1顆、0.50吋子彈4顆、彈頭104顆、訓練用手榴彈3顆等物品(不具殺傷力之子彈、手榴彈等物品,不在起訴範圍),帶返其台中家中,嗣於114年11月9日前往警察局自首,並報繳其0.30吋子彈5顆、0.45吋子彈5顆、0.50吋子彈4顆、57式步槍子彈彈頭104顆及訓練用手榴彈3顆等物品,始悉上情。
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所生危害不容輕忽,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易科罰金,罰金可服勞役,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