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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業者「非櫃裝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應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以維通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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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業者「非櫃裝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應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以維通關安全

10月. 20, 2026

【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
高雄關表示,為確保未稅貨物之移運安全,防止私運、偷盜或短少情事,業者申請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應配合辦理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請業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於非自主管理或自主管理之貨棧或集散站辦理裝載者,應於貨棧或集散站之駐棧(站)關員或專責人員監視下,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依同辦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採關員人工押運、加封海關封條或經海關核准之自備封條等海關監控方式載運至管制區以外之地區,以維貨物移動安全。

高雄關提醒業者,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無論押運與否,應先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如對於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所在地海關,以確保貨物通關作業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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