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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槍自重也就算了,竟然在山區拿交通號誌當靶子?/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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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槍自重也就算了,竟然在山區拿交通號誌當靶子?/波新聞

7月. 22, 2021

波新聞-馬仕近/ 屏東

   屏東縣山區,106縣道4.5公里處,交通設施無辜遭到毒手,彈痕累累,看來是有莠民或是道上份子,偏僻地方練槍,這種行為除了涉及毀損,還可能觸犯刀械槍枝管理條例。

   之前在高雄市六龜山區道路,有民眾發現道路反射鏡被槍彈破壞,熱心民眾投書警察局,警員希望民眾提供當天行車紀錄器車上有攝影到的畫面,讓警方偵辦。其實這不容易的。至少民眾聽到槍聲,或是開車騎車經過發現可疑,記下或是錄下車號,告訴警方,不必當面好奇去詢問,這有危險的。

   槍械管理的法規第八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善良民眾關心治安也願意一同維繫社會秩序,愛護公共交通設施,但是歹徒匪類不是在特定或是假日在山上「打靶」,遇上不易。但願上山工作的民眾,如果發現有類似情況,或是聽到槍聲,建議打一一○報案。至於警方知道山區出現這種彈痕不妨拆下證物,更新設備。連同附近地面子彈等這些物證留著,某日破案發現歹徒有槍枝,正好可以比對「彈道」之類的,將證物移送司法,法院定罪並讓他們賠償號誌損失,並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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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屏東縣泰武鄉山上的馬路「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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