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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隨便在路邊臨檢&酒測嗎?我可不可以拒絕警察臨檢&酒測?【吳于安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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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22, 20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案例一:走在路上突遭警察攔下盤查,可以拒絕配合嗎?

案例二:遇到警察臨檢,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後才配合臨檢嗎?

  遇到警察臨檢時,該不該配合、該如何配合的議題一直都有討論的聲音,甚至還有民眾因此而聲請釋憲,並因此而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警察臨檢時,該注意的三大事項。

一、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臨檢&酒測?
二、臨檢時警察可以要求打開置物箱或後車廂嗎?
三、覺得警察是違法臨檢,該怎麼申訴?

一、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臨檢&酒測?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範,在有以下六種情形時,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以及合法進入的地方查驗身分: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其中第6點,指定路段及管制站的部分,是為了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所以需要警察機關的主管及長官指定。

接著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四種臨檢時查驗身分的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其中,第(2).、(3).項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如果覺得上述兩個法條的描述有點難懂,白話來說,警察不可以隨意在任意路段或場所實施臨檢。

  像酒測臨檢站這樣的管制站,需要先跟轄區的分局申請核准,就像上述第6點說的「指定場所、路段、管制站」這樣。

  之前有新聞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發函表示,嚴禁員警趁駕駛停等紅燈時,使用酒測器進行酒測,違者記申誡並追究派出所或分隊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這是因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所以隨機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必須是已經發生危害或可能發生危害,例如已經發生的車禍事故,或行駛路線看起來明顯蛇行等情況。

否則的話,員警不得隨意要求酒測喔!

二、臨檢時警察可以要求打開置物箱或後車廂嗎?

  除非有相關搜索票,否則警察不得要求我們打開置物箱或後車廂。

  前面第一點提到的,警察可以臨檢的情況與可以查驗的,都僅限於【我們的身分】

  換句話說,除非有搜索票,或是符合緊急搜索、附帶搜索、自願搜索的情況,否則,警察沒有權限要求我們開車廂,也沒有權限對我們搜身。

三、覺得警察是違法臨檢,該怎麼申訴?

  如果認為自己遭受警察的違法臨檢,例如違法的要求搜身或開車廂,除了可以拒絕外,可以對警察提出異議,並且做成書面的形式讓我們帶回,日後可以拿這份異議書提行政救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31條。

另外,本文開頭提到的兩個案例↓

案例一:走在路上突遭警察攔下盤查,可以拒絕配合嗎?

案例二:遇到警察臨檢,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後才配合臨檢嗎?

  原則上,員警臨檢需要告知民眾臨檢的理由,如果顯無理由,可以像前面提到的,提出異議,並要求提供異議書。

  如果提出異議後,員警還是堅持盤查,若拒絕配合,會有遭強制拘提的可能性。

  另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所以員警如果已經穿著制服執勤,民眾要求出示證件才配合的話,可能較無合理性。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看到這裡,你發現了嗎,其實警察是不能隨意在路邊進行臨檢&酒測的。
另外,如果真的因為臨檢而被帶回警局,我們仍然有權通知親友或律師的,所以必要時刻,還是可以請求專業律師協助喔!

如果因為臨檢而被帶回警局,我們仍然有權通知親友或律師的,所以必要時刻,還是可以請求專業律師協助喔!
如果因為臨檢而被帶回警局,我們仍然有權通知親友或律師的,所以必要時刻,還是可以請求專業律師協助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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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02-2388-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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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WinNews-威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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