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李映萱、吳官隆、劉宇軒、康弘昌、李文成/台北報導
針對行政院2023年將施行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讓受控外國公司(CFC)重新檢視過去在海外低稅負國家所進行的稅務規劃,原本用意在完善國際反避稅制度,但是在台企業卻發現可能面臨遭重複課稅的不利局面。今(17)日由台灣上市櫃公司召開「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推動研討會,各界專家認為目前台灣CFC法案設計可能直接衝擊台灣的國際市場競爭力,立委蔡易餘、曾銘宗、羅明才都指出,財政部應該透過解釋解決目前問題,同時將投資架構裡的掛牌公司均視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否則只會影響企業在台上市或南向意願。
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秘書長施明豪表示,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的會員總市值佔台灣總市場的20%,CFC法案施行之後對企業影響極大,目前公布的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部分內容思慮未盡縝密,衍生重複課稅等相關租稅問題,導致明年台灣版CFC一旦上路後,將直接衝擊台灣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期待透過這場研討,會將業界意見反映給政府主管機關,避免制度影響企業在台灣的未來發展。
立委蔡易餘表示,台灣CFC法案對海外回台上市公司,也就是俗稱的KY公司首當其衝,KY公司註冊地點設立於海外,大多是為了集團架構布局,或是以募集資金目的出發,現在對新創公司來說,公司還在成長階段,就面臨未分配盈餘要被課稅,投資者可能因此縮手提早結束股份,扼殺新創企業的發展環境。
蔡易餘舉例,上市櫃公司每年的股利政策會往平穩及永續方式發放,大多會保留部分淨利做資產再投資或是留做未來年度分配,例如今年景氣佳賺了10元公司發放4元,但隔年景氣循環只有賺5元也保有3元可以發放,這種股利發放情形是業界常態,但現在卻造成KY公司的內部人若有持股達10%情況下,就要在還沒拿到的股利時,就要先負擔公司的全數盈餘,而產生了提前繳稅的不合理情形。
曾任金管會主委的立委曾銘宗分享,台灣因為特殊的政經條件,許多國家需要前往海外註冊,以國內上市櫃公司超過1800家來看,到中國或東南亞投資超過72%,但是這些企業現在卻面臨CFC制度要被課稅,顯然CFC制度已經跟立法原意不同,對於並非以租稅規避為目的的公司而言,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現象。
曾銘宗表示,明年CFC實施後,國內公司將會面臨僅僅取得KY公司或是在海外掛牌上市公司所分配之部分股利,但卻要提前繳納其他尚未盈餘分配之稅負,雖然國稅局主張提前繳納之稅額,在未來實際分配時可以扣抵,但對於集團營運資金運用絕對會造成不小的壓力,也會弱化企業在全球的競爭力。建議財政部應修法或是另外做出解釋,將投資架構裡的掛牌公司都視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不僅能符合CFC原本立法意旨,企業也能維持在全球的競爭力。
立委羅明才表示,以目前CFC法案公布的相關解釋函令或問答集中,部分規定存在對於納稅義務人有不公平的課稅現象,再加上企業的海外保留盈餘全都揭露,對企業佈局可能會產生嚴重影響,因為以往企業可以透過海外子公司或孫公司調節運作資金,但是現在卻要面對提前課稅的狀況,導致集團運作缺乏彈性,一但面臨國際重大事件,可能直接面臨營運危機出現。
除了重複課稅的疑義,羅明才認為,針對實質營運現行CFC相關規定也存在不合理現象,雖然設定豁免條件,但是部分CFC公司是在台灣或其他非低稅負國家設立分公司從事實質營運,並於分公司當地繳納稅款,如果只是因為實質營運地非註冊當地,就不符合CFC豁免條件的理由,顯然違反當初CFC法案豁免實質營運的立法意旨,嚴重違反平等原則,呼籲法規上路前主管機關應審慎思考予以調整。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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