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交通部統計自104年起至110年3月底止,每年逢9月起交通事故數有攀升之現象,其中有近6成發生於路口,為降低路口事故,首重車輛行經路口速度減慢,並推動停讓文化,包括車與車間之停讓、車與人間之停讓,因此以「路口安全」為主軸,高市警新興分局呼籲駕駛人及行人「路口慢看停、行人停看聽」。
為防止路口交通事故發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本(10)月起,針對轄區重要路段及易肇事路口加強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及行人未遵守路權等違規,這次重點違規取締項目為1.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及視覺障礙者(第44條第2項及3項)、2.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及視覺障礙者優先通行(第48條第2項及3項)、3.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穿線及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第78條)、4. 闖紅燈及紅燈右轉(第53條1項及2項),經新興分局統計,警方執法首日上午已取締告發213張罰單,其中以汽機車闖紅燈(包含紅燈右轉)違規開出207件罰單為最多。
新興分局指出,警方取締未禮讓行人之認定標準為:「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略為人行道3個枕木紋寬度)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一群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應禮讓行人完全通過路口,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使行人分散成兩股。」及「行人穿越路口時,汽、機車不得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造成行人驚嚇、後退或停等。」一旦發現駕駛人有違反上列情狀,警方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予以告發,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以下罰鍰。
新興分局分局長陳世煌表示,馬路如虎口,保護行人路權及維護交通安全,是警察持續不斷努力的工作與責任,多一分禮讓,少一分遺憾,唯有建立禮讓行人的正確用路觀念,營造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才能真正保障您我的用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