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取自pixabay)
本週即將迎來農曆春節,而這次的春節共有長達10天的連假,若在此期間需要出勤上班,那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勞動部指出,若企業按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模式,可以透過8週彈性工時的實施,將1月7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的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月21日農曆除夕與1月22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若雇主要求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休息日」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若雇主要求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國定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若雇主要求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若因前述原因使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該日應「加倍給薪」,並且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另外,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都會排定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的日期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建議雇主應針對各假別的日期與勞工明確約定,藉此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也減少日後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