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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遺失物之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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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04, 2022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一、民法上規定之程序
(一)拾得遺失物之後,應該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機關,如果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時,應該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而之後在無法連絡到遺失人的情況下,必須進行公告程序,如果超過法定期間(六個月)有受領權之人依然沒有前往領取,在交存至警察機關之狀態下,再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如果拾獲遺失物,建議拿給警察機關或是公共場所管理人才是正確的處理方法。

(二)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是規定於民法第805條,如果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後,拾得人可以向有受領權之人請求相當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要行使,是其權利而非義務,但是請求權都會有時效,在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如果失主認為報酬有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另外,如果在保管失物時或因通知失物招領有所花費,也可向失主請求相關費用,如果遺失人堅持不給報酬,拾得人在報酬沒有受到清償前,也可以對物品行使留置權。此外,如果物品的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依據民法第807條之一,公告程序將會縮短至15日到一個月,值得注意。
若有第805之1條的情況時,則不得請求報酬:
1.在公眾場所或大眾交通設備,被管理者或受僱人所撿到。例如捷運公司的員工若在捷運撿到失物,就不能向失主請求報酬。
2.撿到失物後沒在7日內報告,或是隱匿撿到失物的事實。
3.失主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簡言之,除非符合第805之1條之情形外,其實都可以向失主請求最高1/10的報酬,如果在報酬的多寡發生糾紛而僵持不下,就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且要注意,雖然法律明文在報酬等費用清償前對於失物具有「留置權」,但這僅表示在雙方把錢算清楚前先將物品「交給拾得人保管」而已,若是直接據為已有的話,可會有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可能喔。

二、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拾獲遺失物,沒有依據上面民法之規定來加以處理,私自占為己有的話,會有刑責,此條刑責雖然不重,法律效果是罰金或是得易服勞役,不至於被處徒刑,但是一旦遭到有罪判決確定,恐會留下前科,因此不可不慎。

本罪雖然屬於輕罪,但是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通常有幾種處理方式,在偵查中,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以緩起訴處分,但是被告通常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給公益團體。在審判中,通常事證明確的情形下,檢察官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審理中無須開庭,判決書採用略式記載,可加速審理速度。而在審判中,法院除了依法判決之外,也可採用緩刑宣告。

三、如果撿到的不是現金要怎麼算?
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價值都很好計算,若是支票、提款卡或是彩券該怎麼辦呢?
一般認為遺失物價值是以物品本身計算,像提款卡、存摺等只是用來領錢跟記錄帳戶存款的工具,本身並沒有很高的價值,例如曾發生撿到金融卡就想要對方1/10存款做為報酬的作法,是不會被法院所接受的。在實務上通常是會從「因為失物被拾獲而避免的損失」來計算。(晉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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