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效力的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其中最常為人使用,但也是容易出現爭議者,當為「自書遺囑」,故本文就自書遺囑為說明:
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故一份自書遺囑要有效的要件如下:
1、 一定要全文親自書寫。(若用打字,或有任何一部分未親自書寫則無效)
2、 一定要親自書寫「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3、 如有任何增刪塗改都要「註明字數」並「簽名」。
若「王胖胖」已寫好一份自書遺囑,惟在書寫過程中,就某一小段有塗改,(例如欲將「王胖胖長女及次子共同要繼承下列土地」,改為「王胖胖之長女及次女共同繼承下列土地」則應為如下修改:
「王胖胖長女及次子共同要繼承五筆土地」「王胖胖之長女及次女共同要繼承五筆土地」(增一字 王胖胖)(改一字 王胖胖)(刪一字 王胖胖)
所有想書寫遺囑的人都可以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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