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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基金會計項目之緣由—機關學校會計人員想知道的專業知識/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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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基金會計項目之緣由—機關學校會計人員想知道的專業知識/波新聞

10月. 27, 2021

波新聞-戴貴立/ 特稿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級黃永傳,在會計領域素有好評,雖不敢說是泰山北斗,然而著作等身,巡迴全省專題演講,把會計人員的困惑,作業上的聯結,透過演說,研習,甚至論文發表等,讓政府公部門會計人員得到明確的指引,不致「求助無門」。從這一點來看,學者不能只是理論派,還必須是實踐主義者,是挖掘問題兼解決難題的行家才對。

回顧研訂作業基金會計項目之緣由與定義三則──業務收入與公積轉列數及其他依法分配數,正是會計人員最棘手的問題,依商業會計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遵守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處理會計事務,為主計同仁所共識。80年代行政院主計處研訂業務收入、公積轉列數及其他依法分配數等會計項目之構思與歷程,均兼顧法律規定與交易需要,以使會計事務處理更臻適法及允當表達交易實況。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係多數公務機關為應經濟、社會發展或業務運作等需要,自61年度起,依相關法律或預算法第4條特種基金規定 ,透過預算程序而設置,以辦理相關業務。建置之初,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僅有12個,其運作性質與營業基金雷同,致記錄會計事項與編製預決算書表所需會計科(項)目 ,一向參照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1年2月6日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頒「營業預算格式及科目」(自43年度起實施),並於63年9月修訂為「公營事業機關預算科目編號及英譯縮寫參考表 」(以下簡稱營業基金會計科目表),擇其適用者辦理。

嗣後,隨經濟環境變遷、社會發展變革及公務機關業務規模擴增,截至86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已增至38個,且交易類型較往昔多元化,營業基金會計科目表已不敷參照應用,為應特種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主計總處彙編預決算書表之需,訂頒非營業特種基金適用之會計科目表為時勢所趨。

因此,主計總處會計作業小組(配合上述行政院組織改造,納編為會計決算處)召集人施炳煌先生責成黃永傳與同仁研訂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科目參考表,並於86年2月間正式展開研訂作業。歷經3年餘 始完成「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名稱編號及會計科目與編號參考表」。

黃永傳本著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屬性,以營業基金會計科目表為藍本,參酌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各特種基金會計月報所採行會計科(項)目及盱衡其未來會計作業之需,並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具作業基金會計科目表(草案),此處足以說明,研訂業務收入會計項目之草案名稱與定案名稱有必要探討。

鑑於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均屬於業權型基金,運作屬性皆具有收入與費用配合相關性,其損益表(收支餘絀表)之成本與費用部分係按功能別表達;至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均為政事型基金,運作屬性中基金之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較不具相關性,因此,自籌編92年度預算案起,其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資金用途部分改按計畫別表達。

主計總處另以91年7月30日處會二字第091005339號函訂頒「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適用)」,既然作業基金與政事型特種基金會計處理原則及適用會計科目參考表均不再相同,因此,現行作業基金以業務收入會計項目表達主要收入,宜仿效營業基金以營業收入會計項目表達主要收入,並參照作業基金會計科目表(草案)修訂為作業收入一節,仍值考量。

從學理上看問題,常見會計學教科書論述,公司為應法律規定、契約依據及未來業務需要而指撥保留盈餘,限制分配股利。如為應融資契約規定,而指撥保留盈餘,列為償債準備,俟償債後,再解除指撥,轉回累積盈餘,以供分配股利之需,囿於公司已償還債務,可供分配股利之現金存量已較缺少,常採行分配股票股利方式,以符合股東企求。

依法律規定,依公司法(89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第237條定有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規定,前述公司法第238條亦規定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應累積為資本公積(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業已刪除),上述公司法第239及241條復規定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除填補虧損及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

面對這些難題,如何因應?當年主計總處會計作業小組賡續研議公司組織之營業基金,以往昔提列公積轉列累積盈餘,再行分配繳庫之適法性與可行性。適逢修正公司法刪除第238條規定,因此,行政院據以綜合考量公司法規定及特種基金財務狀況,並以91年3月22日院授主會二字第091002079號函示,配合修正公司法第238條資本公積相關規定,有關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89年度以前所累積者,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俟最近一次股東會同意,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於91年度中,將所有數額轉列保留盈餘(累積賸餘),並於編列92年度預算時,視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與各國營事業機構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狀況解繳國庫。

主計總處鑑於行政院開發基金非屬公司組織之特種基金,且財務狀況良好,惟累積賸餘不足應分配繳庫之需,因此,參酌上述學理依據,經洽詢將往昔提列特別公積轉列累積賸餘,以應其執行90年度預算繳庫事宜,並以91年1月4日處會二字第091000053號函核定於作業基金會計科目表賸餘之部項下增訂公積轉列數會計項目,以因應實際需要。至主計總處為使營業基金有足夠累積盈餘據以分配繳庫數,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則以91年10月7日處會三字第091006857號函於營業基金會計科目表增訂該會計項目。

研訂其他依法分配數之轉折經過情形如下,民國86年研訂作業基金會計科目表時,預算法(6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第35條明定盈餘分配程序為填補歷年虧損、繳納所得稅、提存公積金、撥付股息、分配股東紅利及未分配盈餘,只有投資者始能獲配股息紅利,然為使部分公營事業機構符合農會法與漁會法規定:農業金融機關或公營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之需。因此,營業基金會計科目表於盈虧撥補表項下訂定「撥補各級農、漁會事業費」會計項目。

同時,考量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101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名為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與國防部所屬軍事監所作業基金(103年1月13日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移轉法務部)一向以提存公積會計項目記錄獲配勞作金、改善生活設施金、補償費用及其他補助費用等等項目,以符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羈押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經參酌營業基金會計科目表之作法,沿用該項目,並列入作業基金會計科目表(草案),惟配合預算法(87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第85條將盈餘分配項目修正為填補歷年虧損、提列公積、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及未分配盈餘。因此,據以於作業基金會計科目表(草案)內餘絀撥補表分配之部增訂其他依法分配數會計項目,以供記錄交易之需,並更臻允當表達交易實況。

由以上論述,可以得到兩點結論:一、依商業會計法第1條第2項:「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遵守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處理會計事務,為主計同仁所共識,因此,主計總處研訂業務收入、公積轉列數及其他依法分配數等會計項目之構思與歷程,均兼顧法律規定與交易需要,以使會計事務處理更臻適法及允當表達交易實況。二、任何一種制度形成都是為因應社會、經濟、國家發展需要逐漸形成,會計原則推陳出新,亦復如此,絕非在一夜之間突發而成,主計總處以105年2月25日主基作字第1050200170號函示,作業基金自107年度起導入企業會計準則處理會計事務,並以同年7月6日主會金字第1050500483號函核定「中央政府作業基金導入企業會計準則(EAS)之預算、會計科(項)目及其編號參考表」,實為符合時代潮流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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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參考/《主計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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