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翁順利/台南
台南王姓寺廟轎班班頭,屢次抗拒警方的執法行為,即使遭到通緝仍拒捕,致使警員手腳多處擦挫傷,被控妨害公務罪嫌,法官認王男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為,未對警員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為,諭知王男無罪。
王男於5月間的班員通緝被逮,臨時找不到人可扛轎參加廟會遶境活動,因而到歸仁警分局要人,怒嗆警察局長來抬轎,引起軒然大波,事隔一週,王男因毒品案被嘉義檢方通緝,歸仁警方到他住處查緝,他拒絕配合而與警員發生拉扯。
王男向法院辯解表示,當時並不是拒絕被逮捕,他只是要求警察讓他去拿衣服,讓他交代一下神明轎班事務,但被拒絕,警察用詐欺的方式逮捕他,並不合法。反控警察執法過當,受傷骨折的人是他,而不是警察,警察為了自保才控告他妨害公務。
台南地院認為,警察在王男提出需要交代神明轎班事務或進入屋內更換衣服的要求後,並沒有斷然拒絕,而是要求他以電話交代或隨同他返回屋內更衣。反而是王男拒絕警員的提議,執意要求執行逮捕公務的警員先行離開。警員的作為已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充分體諒配合他的生活需求,是和緩合理的處置方式。
台南地院勘驗警員密錄器錄影檔,警員是在王男多次拒絕隨同前往銷案,且多次打算轉身返回住處,確認王男拒絕配合逮捕之後,才使用強制力。在錄影畫面所呈現的強制逮捕過程中,警員和王男相互間都沒有攻擊舉動,而是壓制和反壓制的對抗,此過程中相互間造成的傷害,都是強制逮捕的必然結果。
因此,法官認定在警員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為,而沒有對警員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為的被告,並沒有出現「強暴行為」;既然他的抗拒行為並不構成刑法中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該判他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