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舜田/高雄
高雄市110年1-10月A1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56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2人(降低7%);其中肇事原因以「未注意車前狀態」占23%為最多,其次為「未依規定讓車」占19%。在A1+A2(死傷)類交通事故中,肇因則以「未依規定讓車」占20%最多。
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未依規定讓車」通常發生於無號誌路口,許多民眾不熟悉路權規範,因此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往往必須負擔主要肇事責任。交通法規中規範:「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若覺得法令較難理解,其實只要掌握「路口減速」及「依標誌標線停、讓」的兩大原則,即可以大幅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
根據統計分析,約有6成交通事故均發生於路口,而在路口事故中,有39%於無號誌路口,有鑑於「未依規定讓車」為主要之肇事原因之一,雖然無號誌路口多為車流量較少之路口,但因此更容易疏忽導致事故發生,警方呼籲民眾行經無號誌路口,務必依照標誌、標線之指示停、讓,以避免違規,同時減少事故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