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戴貴立/ 屏東
屏東市振興消費券領取及使用須知,依據110 年11 月02 日屏市民字第11034155800 號函看,細節如下:
一、依據:屏東市「振興消費券」(以下簡稱本券)實施計畫辦理,為利民眾瞭解請領辦法及使用規範,特訂定本須知。
二、領取資格:造冊基準日110 年11 月16 日設籍本市之市民,以及造冊基準日前出生並於法定期限完成申報戶口之新生兒。
三、領取日期:
第一梯次:110 年12 月31 日、111 年01 月02 日。(兩天)
中區12 里:泰安、武廟、端正、大同、文明、光榮、崇禮、民權、崇智、大埔、必信、維新。
東區18 里:楠樹、平和、扶風、慶春、安樂、金泉、勝豐、橋南、橋北、長春、豐榮、豐源、豐田、大連、湖南、湖西、歸心、瑞光。
南區4 里:一心、光華、義勇、頂柳。
北區4 里:斯文、興樂、明正、太平。
第二梯次:111 年01 月08 日、111 年01 月09 日。(兩天)
北區2 里:廣興、和興。
南區24 里:大洲、前進、清溪、大武、崇武、永昌、永順、長安、永光、安鎮、凌雲、鵬程、新生、永安、頂宅、公館、新興、玉成、龍華、大湖、厚生、建國、擇仁、萬年。
第三梯次:111 年01 月15 日、111 年01 月16 日。(兩天)
北區15 里:崇蘭、空翔、潭墘、勝利、永城、華山、北勢、北興、溝美、中正、三山、海豐、仁義、信和、仁愛。
●未於前三梯次領取者,請於111 年01 月23 日至27 日至屏東市公所領取。逾期未領,視同放棄,本所不再擇期補發。
●造冊基準日前出生並於法定期限完成申報戶口之新生兒,統一於111 年1月20 日至屏東市公所領取,以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提供名冊為準。
四、領取地點:如領取通知單。
請按照領取通知單上之分流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及櫃台領取。
五、領取金額:屏東市振興消費券新臺幣500 元 (每張面額100 元,共計5 張)。
六、領取方式:儘量以「戶」為單位領取。
(一)每戶請委託同戶之一人為代表領取,代領人須年滿20 歲。
(二)同址分戶視為不同戶,可各別派一人代領;亦得共同推派一人代領。
七、應備證件:
(一)代領人請攜帶文件:
1.領取通知單、2.代領人身份證正本、3.代領人印章、4.代領切結書。
(二)請事先填妥代領切結書,所有委託人均須蓋章。
(三)未成年人(未滿20 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領,若委託同戶他人代領,切結書之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欄位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或蓋章。
(四)每一份代領切結書限填10 人,若同一戶之委託人超過10 人應填寫2 張(請自行影印使用)。
八、領取注意事項:
(一)獨居且行動不便或推派同戶一人領取確有困難者,得自行領取或委由各里里幹事代領轉發(委託代領者須填具代領切結書)。
(二)戶籍設於安養或長照機構或依法規交付安置之少年及兒童,得委由機構工作者或寄養家庭代領,請備妥委託切結書,並請代領人檢具工作證、機構營業登記或公函等證明文件影本,以備查核。
九、本券使用期限:自發放日起至111 年3 月31 日止。
十、本券使用限制:
(一)限使用於屏東市消費流通使用。
(二)不得用於繳交稅賦、罰單、規費。
(三)切勿行偽造變造等不法行為或將本券用於不法之途,違者一律依法送辦。
十一、請領完成即代表請領方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有關本券使用說明規範,雙方並應遵約辦理。
十二、本須知未盡事宜,市公所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後修正。
這次屏東縣獨立發放的新台幣500元振興券,只能在屏東縣消費,希望民眾事先充分理解。至於設籍屏東縣的商家,收到民眾消費的振興券,另有辦法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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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屏東市公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