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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法堵投資詐騙廣告 立委:無罰責淪宣示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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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新聞網

5月. 03, 2023

【民眾網記者劉家瑜/綜合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3)日初審《投信投顧法》增訂第70條之1條文草案,督促網路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若網路平台業者,包括網路媒體在內,若刊播非法投資詐騙廣告導致民眾受害,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多位立委質疑,該法條只有宣示效果,卻沒法律效果,最後全案保留送協商。

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也坦言,金管會並非網路平台業者的主管機關,不能裁罰網路平台業者,「這次修法雖屬道德勸說,卻有相當強的宣示意義。」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認為《投信投顧法》第70條之1條文草案雖屬道德勸說,卻有相當強的宣示意義。

台灣詐騙樣態層出不窮,高居全球第二,在歐美很多國家有《數位中介法》去處理網路詐騙,但在台灣推動時因為有侵犯言論自由顧慮,因此行政院採用《投信投顧法》、《個資法》去規範。

然而,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質疑,從政院版本來看,第70條之1雖有規範行為態樣,但卻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即使修法後,詐騙集團刊播投資業務廣告,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對此,黃天牧回應,該法條是在不同的價值中去做權衡,金管會不是網路平台業者的主管機關,然現在網路平台爭議又屬投資詐騙、有價證券詐騙最多,所以金管會提出「宣誓性條文」。

然而,沈發惠舉例,現行電視、新聞、廣告、路邊的看板也不是衛福部的業務,但是刊登有關療效的廣告,衛福部可以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按此邏輯,雖然網路平台不是金管會主管業務,但非特許業者違反《投信投顧法》,也應該由金管會訂定相關罰則一併裁罰。

黃天牧坦言,該法的制定的淵源是相關單位與平台業者溝通,平台業者指出沒有任何法據要求實名制,在妥協的情況下訂出條文,告訴平台應盡的責任,但金管會不太容易去處理那麼多網路詐騙,也非主管機關。

沈發惠認為,此次修法只定出規範,違規下廣告業主、網路平台皆無相對應無法律效果,純屬道德勸說,「下廣告行為」難用《投信投顧法》第107條經營特許業務來處罰,告到法院怎麼判都是輸。但黃天牧仍認為,雖屬道德勸說,卻有相當強的宣示意義。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指出,Google下架率不到50%,正因為金管會「只是做半套」,不下架不會有相關的罰責。時代力量提案訂出台幣30萬到100萬以下罰款,屆期未改善可按次數2倍到5倍的罰款,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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