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傳媒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主旨 : 為辦理本市楠梓區惠民段7l地號無墓碑之無主疊葬骨骸遷葬事宜。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 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 、遷葬地 點:楠梓區惠民段71地號土地( 面積717.66平方公尺) 。
二丶遷移原因:因都市發展因素。
三丶遷移期限: 自 公告日 超3個月止。
四丶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一)亡者除戶謄 本正本3份。
(二)可證明申請 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3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五)申請人印章。
(六)超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超掘中及超掘後之照片各 1張。
五、旨揭公墓範圍內遷葬墳墓,本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 惟遷葬範 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 爰依 內政部98 年8月 4 日 台 內民字第0980139641 號函示, 以公告代替書面通 知遷葬範 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紇作危險,不另行通知超掘日期。
六丶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超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七、 公告期滿尚未自 行超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 條例第 41條及
第30條 之 規 定視 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 處依法代為超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 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局長 閻青智)
八丶上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 內逕向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辦理遷葬事宜, 電語07- 3816316
轉25,4 受理時間為每周一至週五上午08 : 00 至12 : 0,0 下午13 : 30 至 17 : 3,0 國 定例假日 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