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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被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該怎麼辦?馬路惡煞的危險駕駛行為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嗎?【吳于安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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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25, 2021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大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

在台灣,有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是很常見的,道路上的行車糾紛也是頻頻發生,若是一個不小心,在變換車道沒有多注意,或明明在限速內,卻被後方來車認為開太慢因而造成逼車行為,或進而造成交通事故,也都是常有之事。今天我們來聊聊,常見的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如果遇到的話,可以怎麼檢舉他們,甚者提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

一、法律明定的危險駕駛行為有哪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規範: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上述五點是明文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

例如本文開頭的案例一:「小明駕駛車輛行駛於車道中,也保持速限內行駛,卻被後方駕駛快速逼近以閃燈、頻頻按喇叭的方式要逼迫小明讓道,這樣的行為有構成逼車嗎?」

這樣快速逼近、又頻按喇叭的方式,或許會讓身為前車的我們感到疑惑或恐懼,說不定還會發生意外,所以這絕對算得上是危險駕駛。

更不用說以惡意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的行為造成車輛停止後,對方駕駛以持有危險物品(例如球棒)下車意圖向我們理論或其他言語上的恐嚇行為。

以上這些不當的駕駛行為,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要負擔,接著我們來說說這些惡意的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二、被惡意狂按喇叭、逼車、擋車的為公共危險罪等法律責任

以下我們就【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分別來說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我們可以依前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進行檢舉。(※最好有行車紀錄畫面)

這一條也是最常見危險駕駛行為的罰則,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有肇事行為發生,還有可能吊銷其駕駛執照。

(2)刑事責任:

例如本文的案例二:

「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車輛突然要變換車道匯入,只是輕按喇叭提醒距離過近,卻被對方用惡意減速、蛇行的方式逼至路肩,這樣的行為有構成恐嚇罪嗎?」

只要有第一點的危險駕駛行為,理論上對方就有行政責任的部分,至於刑事上,有些不理性的駕駛會逼迫我們停車,然後下車尋求理論,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公共危險罪;甚者,如果還叫囂咆哮、言語辱罵,或帶著球棒或類似的武器作勢要有所攻擊的動作,也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

如果因為這樣導致有事故發生,有人受傷、甚至發生死亡的情況時,最重可成立殺人、過失致死、重傷害或過失傷害等罪。

(3)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部分,如果有前面第2點刑事狀況發生的話,例如有發生交通事故、或是對方有下車來恐嚇或做出傷害行為,我們可以求償因為心生恐懼、受傷或車體有損壞的部分來要求損害賠償。

三、遇到狂按喇叭、閃大燈、逼車、擋車等行為該怎麼辦?

首先,現在不管是汽車或機車,加裝行車紀錄器都是很常見的方式,除了記錄前方的行車紀錄,後方或側邊的部分也可斟酌加裝,除了完整記錄外,如果有朝一日需要用上,行車紀錄器可提供的價值將不可言語。

其次,謹記放慢自己的行車速度,且注意行車距離,避免車輛發生碰撞,如果對方有惡意按喇叭、閃燈、逼車等行為,利用我們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進行檢舉,讓對方有行政上的責任即可,盡量不要主動挑起衝突。若是被惡意逼車到停車或路肩,應直接撥打110報警。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關於危險駕駛行為,真的防不勝防,所以還是勸告大家,外出上路要記得加裝行車紀錄器來保護自己,也不要做出危險駕駛行為讓自己受罰了喔。

外出上路要記得加裝行車紀錄器來保護自己,也不要做出危險駕駛行為讓自己受罰了喔
外出上路要記得加裝行車紀錄器來保護自己,也不要做出危險駕駛行為讓自己受罰了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鴻安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02-2388-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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