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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新聞|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設充電樁訴訟案 法官一致判決電動車主敗訴 理由郭建盟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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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新聞|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設充電樁訴訟案 法官一致判決電動車主敗訴 理由郭建盟今曝光

5月. 22, 2023

【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電動車擁有者需注意!統計全國未經大樓管委會同意私設充電樁訴訟案,法官一致判決車主敗訴,須拆除設備並回復原狀,還需負擔訴訟費。理由今天曝光!市議員郭建盟要求市府工務局製表,加強宣導。

郭建盟今天上午在工務部門質詢中指出,依全國各級法院民事庭的訴訟案件查詢,涉及大樓住戶私設充電樁的民事訴訟案件共有四宗,皆由管理委員會提告。法院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等規定,裁定車主敗訴,除需拆除設備恢復原狀,還需負擔訴訟費用。這些判決對被告車主來說無疑是雙重打擊,不僅傷了荷包,也損害了與其他住戶的關係。

郭建盟根據陳情案件,發現電動車擁有者與管理委員會的衝突日益加劇。這主要源於電動車業者提供的「表後私接」安裝充電樁的誤導資訊,以及經濟部能源局發布的《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Q&A》內容,過於淡化「違法」行為。他呼籲工務局主動擔任地方主管機關的角色,要求經濟部修正其解釋,並加強對市民的宣導,讓電動車擁有者與管理委員會在正確的資訊平台上有效溝通。

郭建盟指出,政府的獎勵政策下,電動車的數量逐年增加,因此對充電樁的需求也隨之增長。然而,衝突也逐漸浮現,大部分情況下,住戶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也未向台電申請,便私自雇人在自家電表後端牽電裝設充電樁,引發其他住戶擔憂用電量不足或電力供應安全的疑慮。

令人困惑的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住戶在進行維護、修繕或設置管線等需要使用共用部分的行為,必須經過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同意。而私自設置充電樁的行為遲早會被管理委員會發現,為何車主還願意冒險與住戶發生衝突呢?

郭建盟解釋,許多陳情車主表達,電動車業務員多半建議「表後私接」,理由是大部分的管理委員會因費用問題不會同意,且經濟部能源局的《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Q&A》也淡化了「違法」的可能,引導車主誤判。

郭建盟審視了能源局Q&A的內容後確認此問題。文中對於安裝充電樁的說明含糊其詞,並未明確指出「安裝充電樁需經區權會、管理委員會同意」,讓民眾難以理解。

此外,討論充電設備拉線經公共範圍使用權的合法性時,也僅含糊地表示「較有爭議」,卻未提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這些模棱兩可的誤導,讓車主誤以為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的「表後接線」行為只是「有爭議」而非「違法」,導致他們在法院訴訟時受到重創。

郭建盟認為,一面倒的判決使車主們不僅損失安裝充電樁的金額、承擔拆除並恢復原狀的費用,還需全額負擔法院訴訟費,同時也影響了住戶間的和諧關係。

郭建盟強調,電動車車主在安裝充電樁時,兩個重要的前提都不可缺少,一是須經由管理委員會或區權會的同意,二是要聘請專業技師向台電申請核准後進行施工。

他也查詢了台電相關的申請規定,台電表示,只要管理委員會同意且有專業技師進行設計和施工,同時大樓和車主同意設置獨立供電,並願意承擔相應的費用,只要大樓有足夠的電器室空間增加變電箱,台電將全力配合。

郭建盟強調,台電提供的額外電力不會影響大樓原有的供電容量,所以住戶們無需擔心因充電樁的使用導致大樓用電不足的問題。

因此,郭建盟要求工務局局長在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的主管權責,以及鼓勵綠能電動車發展的初衷下,製作一份適合本地的電動車充電樁安裝Q&A指南。

他建議向各大樓的管理委員會發函,提供一份可靠的指引,讓電動車車主與大樓住戶能建立良好的信賴關係,進而創造安全用電、節能環保、和諧共處的三贏局面。

此外,他也認為經發局與消保官應加強與電動車商的溝通與合作,確保他們提供的資訊是正確且不會誤導消費者。

針對郭建盟議員的質詢,工務局長楊欽富表示,充電樁的問題已是全國性的議員,新大樓部分,因建管法有修正,會要求建商在設計新建案時,預留一些充電樁的 cable tray。

楊欽富表示,目前問題主要在舊大樓,衍生的兩個問題,一是用電評估,一個是充電樁系統的建置。在用電評估上,大樓可不可以做?電力夠不夠?必須有一個專業的的用電評估方式。至於要怎麼樣去建置,一定要管委會同意,目前的法令正朝方向來研議,也呼籲市民,你要做充電樁,必須這兩個部分都要管委會同意的機制。

楊欽富強調,電動汽車是未來趨勢,政府也鼓勵,但是用電安全必須好好管控,必須要有電計技師或專業技師,進行用電評估;建置的部分,也是要有專業廠商來做施工。

楊欽富也強調,市府最近也在研究相關政策,如果做充電樁設施需要補助,「我們也會補助」,「補助現在就已經有了,就是cable tray最高30萬,就是你的申請費用。」但鼓勵大樓不要抗拒,要好好溝通協調。目前中央也發現此議題的嚴重性,正準備局部修法,未來有法可循,也可以化解各方的誤會與問題。

郭建盟則認為,中央現在的修法是,未來管委會不得無故拒絕充電樁的安裝,要讓管委會知道必須去面對,與充電車車主車良性對話。但根本之道,因為無論修法與否都要經過管委會的同意,而經濟部能源局的相關解釋繼續這樣含糊,市府有必要針對舊大樓的管委會製作一個正確的指引,市府應該提前布局。

至於中央修法的部份,郭建盟認為,市府應該函釋給中央,相關較有爭議的部份,違法就違法,要給管委會知道,明確的原則,不要中央做一套、地方是一套,讓民眾無可適從,造成車主的損失。

附註:全國各級法院民事庭相關訴訟案件查詢結果,涉及大樓住戶私設充電樁員要求回復原狀、排除侵害、排除地上物等民事訴訟案件共計有四件。(郭建盟議員提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22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0%2c%e8%a8%b4%2c3222%2c20221230%2c2&ot=in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39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0%2c%e8%a8%b4%2c539%2c20220728%2c1&ot=in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54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0%2c%e8%a8%b4%2c1354%2c20220217%2c1&ot=in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簡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09%2c%e7%ab%b9%e7%b0%a1%2c409%2c20201023%2c1&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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