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美珊
犯罪的成立須討論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這三階均成立,始成立犯罪。「構成要件」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例如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就是「殺」、「人」,主觀構成要件是有殺人之「故意」。
「違法性」部分,主要是反面討論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常見的阻卻違法事由是「正當防衛」,有正當防衛事由,則可以阻卻違法。
「罪責」部分,主要是討論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同法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判斷責任能力有無「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僅「顯著減低」,通常須由專業醫師鑑定。若鑑定結果,認定被告已達「不能」及「欠缺」辨識能力時,則不能認定有罪責。若認定被告僅「顯著減低」辨識能力,則有罪責,僅得減輕其罪責。
一個人成立犯罪,須要構成要件該當(包含主觀構成要件及客觀構成要件),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始成立犯罪。
(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更多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