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新聞財經中心 / 綜合報導) 央行 6 月 15 日宣布,自然人在六都及新竹縣市第二戶購屋貸款成數最高上限七成。對此,不僅民眾譁然,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更是在會員大會通過臨時動議,擬請律師對政府提告。雖央行表示此規定「不溯及既往」,但仍被法界人士指出已違信賴保護原則,影響買房民眾甚鉅。央行近日也表示,已持續跟銀行研議,將提出新的方案。
央行 6 月 30 日則發布聲明回應,強調該規範「不溯及既往」,聲明中指出:
1. 借款人在本次規範修正前已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貸並經錄案者,其貸款條件得按錄案時規定辦理。
2. 本行信用管制措施係以金融機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為管制項目。購屋者 (包括已簽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 如已進入向金融機構申貸階段,可依上開 (三) 之 1 適用錄案時規定;如尚未向金融機構申貸者,尚非屬貸款案件,非本行管制項目,自無溯及既往情事。
對此,曾任檢察官、法官,現任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的李善植分析,細看央行之聲明發現,其解釋顯不合一般民眾之認知。
李善植指出,央行以在本次規範修正前已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貸並經錄案者,其貸款條件得按錄案時規定辦理,這本是法規適用的基本原則,此與規範是否溯及既往無涉。重點在於,央行不以民眾簽訂第二戶房屋買賣契約之時點是在今年 6 月 16 日之前或後,作為判斷有無第二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為七成之適用時點,卻以民眾申請貸款之時點,作為判斷作為是否適用新制之時點,顯有疑慮。對購買第二戶為預售屋的民眾來說,新的管制措施增加民眾多年前簽約時無法預見的負擔,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嚴重影響購屋民眾的權益。
李善植舉例,以購買價值一千萬的預售屋為例,在 6 月 16 日之前,由於購買預售屋只須準備自備款二成,其餘八成為房屋抵押貸款,許多民眾衡酌經濟能力,信賴分期付款規則,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預期只要自備二百萬元即可購買預售屋,孰料數年後之今日,等到房屋蓋好要交屋時,央行突然新增第二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為七成之規定,讓民眾措手不及,等同突然要多準備一百萬元之自備款,打亂人民原有的財務支出規劃。
李善植提到,雖然民眾還可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8 點:「當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實際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之規定,就向銀行貸款不足之差額,轉而向建商貸款,但這樣形同建商房子蓋好後,只能拿到九成的價款,其餘一成還要分個 20 年或 30 年才拿的到,此舉絕對會造成建商極大的財務壓力。
另外,如果購買第二戶成屋的民眾在 6 月 16 日前已經簽定成屋買賣契約,但還沒申請貸款,在 6 月 16 日後,因貸款上限為七成,買方硬生生要多提出一成之現金以補足貸款不足額部分,否則極可能遭賣方解除契約或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李善植直言,央行一句「未向金融機構申貸者,尚非屬貸款案件,非本行管制項目,自無溯及既往情事。」難怪遭批不知民間疾苦。
李善植強調,央行此次之信用管制作為,是否能達到其預期目的尚不得而知,但不以購屋簽約日作為區分信用管制新制之適用時點,卻以申辦貸款日作判斷時點,影響的不僅是民眾的權益,也破壞了市場既有的交易秩序,讓人無所適從,顯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