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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 權勢性騷擾可罰百萬、雇主有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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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傳媒

7月. 31, 2023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林啟弘攝

(菱傳媒/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法案名稱變更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立法院臨時會加速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2分之1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3分之1。另外,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得與性別平等工作會合併設置。

三讀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由於現行法令僅規範30人以上公司,本次修法增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該訂定申訴管道,並且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讀條文也規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讀條文也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被申訴人無 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林啟弘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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