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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光宗告鄭淑分當選無效 嘉義地院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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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光宗告鄭淑分當選無效 嘉義地院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8月. 02, 2023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2022年九合一選舉,嘉義縣太保市長候選人戴光宗因發現對手候選人鄭淑分陣營將不實文宣夾送於報紙發送,即報警處理,却被鄭之競選圑隊黃○峯、陳○叡阻撓、妨礙原告後續競選行為,並動手毆打戴競選團隊志工陳○揚致傷,造成戴及競選團隊人員心生畏懼,隨即召開記者會,宣布暫停一切競選活動,事後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對鄭提當選無效之訴。經嘉義地院以111年度選字第13號當選無效事件判決以「無理由,應予駁回」。

嘉義地院表示,原告戴光宗與被告鄭淑分同為嘉義縣第9屆太保市市長選舉候選人。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1月起製作不實文宣,委由台鈺派報社將不實文宣夾送於報紙發送。嗣原告競選團隊人員於111年11月24日凌晨,發現有人正在發送相關不實文宣,遂報警處理,詎被告之競選圑隊人員黃○峯、陳○叡為阻撓、妨礙原告後續競選行為,竟於太保分駐所前動手毆打原告之競選團隊志工陳○揚,造成陳○揚受有鼻開放性傷口、頭部鈍傷、肩膀挫傷、手肘擦傷等傷害,致原告及競選團隊人員心生畏懼,隨即召開記者會,宣布暫停一切競選活動,因認被告之行為已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當選無效事由。

經地院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非法之方法」,參酌立法者將其與強暴、脅迫併列之脈絡解釋,顯然「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與強暴、脅迫相當,客觀上足以干預、遏制侯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之意思自主權者,始足當之。但綜合各方事證,指傷害毆打應係單純偶發事件,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不符。所以認戴光宗訴請法院判決鄭淑分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嘉義縣第9屆太保市市長選舉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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