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穆大/整理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週三(2日)針對台灣之星開罰1600萬天價罰金,並要求1個月內提改正報告,創下電信裁罰單一案件累積最高金額。對此,台灣之星回應,「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有失公允,將提出行政訴訟」。
此案源自今年1月31日,羅男夥同張男、林男兩人,以「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間企業名義,向台灣之星申請大量門號(約2.7萬),接著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號」、「犯罪斷點」所使用。關務署資料顯示,羅男曾出口SIM卡到中國多達47次。
經過新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偵辦後,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給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份查核作業及審查,發現台灣之星員工「蔡姓業務」與羅男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男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
NCC認為台灣之星對於「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明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台幣1600萬元,並須在一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此案也是近年NCC針對電信業者開罰之金額創下排前幾名紀錄。
NCC副主委翁柏宗指出,「中國犯罪集團利用這些SIM卡,取得蝦皮等電商平台的OTP認證號碼,以販售違禁品、甚至詐騙民眾匯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至於台灣之星被NCC認定內控失靈,外界關心未來是不是會對負責人或是高階經理人裁處,翁柏宗回應,「因台灣之星未來還有4個案子要裁處,屆時將一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