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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 | 光洋科公司派1月3日股臨會 再度遭到商業法院裁定禁開 | 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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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 | 光洋科公司派1月3日股臨會 再度遭到商業法院裁定禁開 | 產經

12月. 30, 2021

以司法貫徹公司治理精神,以司法保障投資人權益,商業法院繼日前裁定禁止光洋科兩派獨董召開股臨會後,昨(29)日又作出緊急處置裁定,禁止公司派獨董吳昌伯於明年1月3日召開股臨會。

吳昌伯12月27日違反商業法院的裁定,違法召開股臨會,台南地院立即對吳昌伯科罰最高30萬元的怠金。針對12月27日光洋科股臨會以臨時動議決議延至111年1月3日再開會,商業法院29日又作出緊急處置裁定,禁止吳昌伯召開1月3日股臨會。

在投保中心、台南法院相繼裁定12月27日光洋科股臨會違法、會中有關決議無效後;光洋科公司派卻於29日發出重訊宣稱,法院未准召開12月27日股臨會,在場股東自行做成延至111年1月3日開會之決議;屆期如果最高法院未廢棄原裁定,則該次股臨會將不召開。

對此,光洋科市場派反駁稱,光洋科將所有責任推給在場股東,甚至打算再次違法召開,一昧卸責又視法律為無物,荒誕離譜至極。 

針對光洋科經營權引發的股臨會爭議,商業法院已在12月8日做出公司派和市場派都不准召開的裁定,12月14日台南地院亦發出執行命令;然公司派獨董吳昌伯卻透過遷戶籍、解除委任律師等手法,閃避簽收執行命令,並於12月27日執意違法召開股臨會。

根據投保中心新聞稿,12月27日光洋科公司股臨會依台南地院執行命令不應召開,法院人員亦進入會場送達、宣讀執行命令,股務代理機構於會前停止辦理股務,該股臨會不具適法性,獨董吳昌伯卻執意開會並作成臨時動議決議1月3日再開股臨會,公然挑戰公權力。

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吳昌伯若一再拒不履行強制執行命令,將面臨被管收的命運。

投保中心除了強力譴責並要求吳昌伯應遵守法院執行命令,停止於1月3日召開股臨會,並將審慎評估研擬依《投資人保護法》等規定提起相關訴訟,追究相關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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