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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裝武力攻堅搜索疑執法過當 南打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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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

9月. 08, 2023

【地方中心/台南報導】台南某開發公司許姓董娘指控,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執法過當」,強扣公司週轉金,也讓公司職員飽受驚嚇,求診身心科,甚至不敢上班,許姓董娘委任律師,8日下午前往台南地檢署按鈴提告。

該公司許姓董娘指出,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及特勤維安警員,於112年8月28日,持搜索票前往該開發公司執行搜索。惟吳姓受執行人並未居住或設籍於該址,執行搜索過程,維安特勤警員一進入該公司,即持長槍指著公司職員,命其將雙手高舉,造成公司女性職員飽受驚嚇,有人隔天請休長假,有人求診身心科,甚至向公司請辭。

曾姓董事怒斥,他要求出示搜索票遭拒,要聯絡律師也遭拒,理由是怕他「通風報信」。許姓董娘痛批,警方強行扣押公司週轉金新台幣132萬5千元,硬說那些錢是「恐嚇取財之不法所得」,更要脅交出吳男,南打偵八隊曾姓副隊長出言恫嚇許姓董娘,「給妳兩週時間,交出吳男,這些錢就還妳」。

許姓董娘氣憤地說,保險箱裡的132萬5千元是要支付司機的費用,警方胡扯個理由就要強行扣押這些現金,這國家還有法治嗎?她當場即說明那是公司週轉金,不是「不法所得」,曾姓副隊長仍執意強行扣押,並說警方要驗「指紋」。

律師黃冠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15前段規定,「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惟上述規定亦僅止於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曾姓董事等人完全配合搜索程序,且未有離去現場之情事,並無任何依據得以限制曾姓董事人身自由,曾姓副隊長涉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另外,曾姓副隊長無任何依據得以限制曾姓董事與律師聯絡,從而亦有妨害曾姓董事行使權利,而涉犯強制罪。

許姓董娘既非受搜索執行人,其所有之現金132萬5千元亦與受搜索案件無關,更非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曾姓副隊長身為執法人員,竟罔顧法令之規定,明知該筆現金並非搜索扣押範圍,仍執意為搜索並加以扣押,顯然涉犯刑法違法搜索罪。

曾姓副隊長以違法搜索扣押之現金132萬5千元,要脅許姓董娘交出吳姓男子,顯係加害許姓董娘財產之事,致許姓董娘心生畏懼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曾姓副隊長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之,故有加重其刑之適用。

針對相關指控,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回應,相關指控與事實有出入,當天攻堅及搜索行動一切依法,並無違反相關程序,更無執法過當。警方說,攻堅行動一進入現場,首先即須「控制」現場,喝令相關人等高舉雙手、不准有動作,這係正常控制現場之作為。

再者,搜索票依法申請取得,現場控制後,再行搜索,出示搜索票時機均合乎程序。南打強調,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理由正當合法,惟偵查不公開,案件相關細節不得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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