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並加重罰責,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最高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
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二、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四、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五、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業者守法自律民眾知法自愛一同守護健康
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已滿半年,中央與22縣市地方政府合作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國民健康署呼籲業者或賣家不要知法犯法,以免觸法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