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環境部化學署針對有關媒體報導民眾指出贈送他人使用之誘蚊液過期,恐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部是否制止或有無相關罰則問題?
環境部化學署表示,過期環境用藥為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依該法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業者收回處理,業者未依期限收回,則依同法第48條處分;另查獲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劣質環境用藥,依第46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分負責人。
環境部化學署說,該案贈送民眾之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其成分為「小米、糖、水」,未添加化學藥劑,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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