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爆料網 郭睿誠/台中報導】各地道路偶爾可見固定爆閃燈,提醒往來用路人,但這種不屬於正規道路交通法規的裝置,存廢引起很大爭議,甚至縣市政府交通局處與警方互踢皮球狀況,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26日獲連署通過,政府需在2個月內給個交代。
近年來各縣市一些道路都出現這類太陽能爆閃燈,尤其很多警局甚至都「如同化緣般爭取」轄區善心企業捐贈,之後發新聞稿大肆宣傳,警方用心保障民眾行車安全等,但其實這裝置毫無法源依據,甚至恐危及行車安全。

今年8月就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要求「全國禁止紅藍爆閃燈、非屬法規內的爆閃燈,裝設道路上」,不到2個月就已有5千人附議,依規定,政府相關單位需在2個月內回應。
該提案主張,刺眼的爆閃燈,眩光恐造成短暫失明降低注意車況之能力,另也有可能誘發癲癇或急性光過敏症,且道路有安全危機,可能是設計不良等問題,應該透過路燈、反光鏡等方案改善,而不是浮濫裝設爆閃燈。

去年台中市有議員即質疑爆閃燈合法性,市府交通局對此表示,目前全國各地道路範圍內設置的爆閃燈,的確不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規定的交通工程設施,若中央未來修訂設置法令,交通局將依規定辦理。
市警局則表示,多數爆閃燈都是民間團體捐贈,警示民眾注意危險路口,但考量亮度、顏色等規格,中央尚未訂定統一規範,為維護民眾安全,警察局去年已通知各分局檢視轄區內的爆閃燈是否符合當初設置目的,若無繼續保留的必要將予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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