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環境部為配合實務運作,加強建築物拆除產出石綿瓦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之管理,另配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刪除「清理機構」規定,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規範建築物拆除後石綿瓦廢棄物經濕潤處理後,以雙層塑膠袋盛裝,置於堅固之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目前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方式為固化掩埋,為發展石綿瓦廢棄物處理技術,參考國外處理技術實績,以高溫破壞石綿纖維,或藉由化學處理進行改質,使石綿結構發生改變,故增加熱處理及化學處理法等中間處理方式,以強化石綿瓦廢棄物管理並拓展去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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