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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輕生淪凶宅 屋主索賠1217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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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爆料網

1月. 29, 2022

晉凱法律事務所

李姓女子將台中市七期豪宅15樓房屋,租給郭姓女子,不料,郭女的女兒卻輕生墜樓身亡,李女認為死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導致房屋成為凶宅,向郭女與死者的女兒(繼承人)提出高達1217萬餘元的損害賠償訴訟,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輕生墜樓並未造成房屋實際的功能減損或喪失,而是出租或出售價值減低,不屬於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能以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譴責,判決李女敗訴,全案可上訴。????郭女答辯說,本件是「房屋交易價值減損」,是否屬於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有很大疑問,另外,縱使認定死者是自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但房屋的效用並未減損,且自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也是有疑義,且身故地點不是房屋內,聲明駁回李女之訴。

台中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1.從各項證據推斷,死者應為輕生,內政部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要求「兇殺或自殺致死」,應登載於應告知事項,在一般社會觀念中,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的「凶宅」,是指發生兇殺及自殺致死,死者是從房屋客廳陽台墜樓致死,屬於凶宅。????2.法官又認為,死者輕生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也沒有造成房屋使用功能減損或喪失,就出租房屋或出售房屋的權能本身,並未受侵害,只是使房屋的交易價格減低(或出租收益減少),應屬純粹經濟上的損失,不是民法規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3.法官認為,死者以自殺為極端終結生命之方式,雖為社會所不贊同,但也不能以違反道德而譴責,況且死者長年罹患憂鬱症,也非故意造成房屋貶值,李女主張死者的繼承人,應該負起損害賠償之責,這項主張沒有依據,據此判決李女敗訴,可上訴。

????目前實務判決中有不少相關案件有關於凶宅的損害賠償問題,也有許多學者相當關注此議題。該議題有幾個值得討論的爭點:

????1.首先是凶宅的房價慘跌究竟是否為民法184條所保障的範圍?實務或學界多認為這種房屋交易價格之貶損,屬於純經濟上損失,可由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保護之。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自殺者是否「故意」輕生而加損害於屋主?自殺行為是否有悖於善良風俗?

???? 2.侵權責任是否成立,必須行為人具備有責任能力始可,而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則為有無識別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能力,即辨別法律上是非利害的能力。責任能力有無的重點在於有無可能認知到自己要負甚麼法律上責任,因此無意識狀態或精神活動之病態上錯亂,致不能自由決定其行為,而加損害於他人者,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 3.至於自殺行為是否有悖於善良風俗?如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則認為,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之方式,社會各界多方宣導勸阻,故自殺行為為社會所不贊同,更被視為不孝行為,可謂背於善良風俗。只要自殺者在自殺當下有意識能力,後來又造成房屋成為凶宅,則屋主可以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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