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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命理講義(下)-違反了著作權法,可能要面臨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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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命理講義(下)-違反了著作權法,可能要面臨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1月. 04, 2024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接續「抄襲命理講義(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為何?」的文章,我們向大家討論了,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違反著作權法,而今天我們將繼續以案例和大家討論「違反了著作權法,可能要面臨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案例事實】 A為資深催眠講師,且撰寫催眠相關書籍及上課講義,B曾參加A之課程,因而取得講義,因緣際會下,發現B在大學開設的催眠課程所使用的講義,與A的講義相似程度達98.21%。而且B上傳到YouTube網站的教學影片內容,也出現與A的書籍相同的文字內容,該影片瀏覽人數達5,205 人。請問B侵害A著作權的行為,可能要負什麼民事責任?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 【案例分析】 一、B上開行為侵害A的重製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A可以依著作權法第88條向B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綜合審酌,B以A講義的內容在大學開設課程,因此獲得鐘點費及擔任教授的每月薪資、該等講義的內容原創性及專業性較高、B幾乎完全抄襲的行為,認為應以抄襲的每字5元計算賠償額。 另外,B將A講義的內容作成影片,侵害A的改作權,應以5萬元計算。 二、B上開行為足以導致他人誤認該等內容是B自己的創作,屬侵害A的著作人格權,A可以依著作權法第85條向B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處分。 法院綜合審酌,其行為對於聲譽累積有何嚴重減損、作品在社會上之評價、所受精神上痛苦嚴重、B侵權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B應賠償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此外,A還可以要求B發表不具有強制道歉性質的「澄清啟事」,以回復A的名譽。 【小結】 在複製貼上別人的著作時,要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再加以使用喔!否則輕輕鬆鬆的Ctrl+C再Ctrl+V,可能要付出代價不小的損害賠償責任,一不小心還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相關刑責,大家務必注意喔!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https://wang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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