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結論 回到上開阿霞失能的案例,阿霞於事故發生之日(100年2月1日)雖經醫師診斷有「頸椎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之症狀,但醫師並未就阿霞是否失能進行判讀,係至102年9月1日方有「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經長期復健治療後症狀已固定,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診斷,故阿霞應係於102年9月1日,始確知其傷勢已經底定,且已達保險契約上給付保險金之失能程度,故本件阿霞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係自102年9月1日開始起算。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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