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實務意見相當分歧,雖然本文肯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覆,當以「生化酵素分析法」檢測結果為陽性反應時,須輔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始能供為法院判決之依據。 惟,如採否定說之見解,則當扣除影響偽陽性之最大數值後,換算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遠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此時,就還是「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刑法第185-3條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故,酒後尚須謹慎而不應駕駛才是!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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