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新聞黃楸玲/台北報導】
為加強管理核發機關審查程序相關規定,環境部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含變更、展延)之審查原則,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5條、第11條。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內容(含變更、展延)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以及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因許可證之誤寫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完成審查後之通知申請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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