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結論 回到最前面的案例,小明和小華在父親生前訂立的遺產分配協議,因未經父親(被繼承人)及母親(其他繼承人)知悉及同意,因此,該等分配協議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屬無效。 反之,如果小明、小華與父親、母親(即被繼承人與全體繼承人)一同協商並達成日後遺產如何分配之協議,則法院可能依契約自由原則,認定該分配協議為有效,日後若需分割遺產,可持該協議為之。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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