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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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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新聞

行政院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

3月. 03, 2022

波新聞─李雲/台北

有鑒於近來各界所關心教保服務機構營運管理以及教保服務人員班級經營相關事宜,為具體回應各界對於營造更友善安全教育及照顧服務環境的期待,教育部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修正草案,俾使兩法具一致性規範。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

為使現行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的消極資格更臻明確,參酌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據以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與明定由認定委員會查證及認定管制期限的處理機制,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相關規定,俾利教保服務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循。

2.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為達防止違法的效果,並具體回應外界反應罰鍰額度過低的意見,本次修法於兼顧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的考量之下,整體檢視調高兩法的罰鍰額度,並將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之規定修正為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以確保教保服務機構確實改善。

其中,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其罰鍰額度再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

3.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

考量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會相互流通,且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出缺時有進用代理人員的情形,為利幼教現場管理人才運用,將10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教保條例的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4.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增修幼照法規定

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包含有限合夥組織、商業及醫院;另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之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其中,公部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所使用公有的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方式提供。

5.增修其他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教育部盤整實務上遭遇的問題,增列政府補助或協助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的各項費用(含育兒津貼)請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與禁止強制執行特定債務人財產;增訂學校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得納入學校班級數作為增置護理、輔導人員的員額計算。

另為避免教保服務機構額外收取收費項目以外的教材、教具或其他物品,增列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推銷、宣傳、廣告、網路行銷或其他方式,要求家長或監護人繳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並增加相關罰則規定,以維護幼兒及家長權益。

教育部強調,這次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修正草案是盤整實務上遭遇問題,修正相關規定,且明確規範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各類人員消極資格與不得有對幼兒的不當對待行為,強化幼兒保護規定,有助於建構優質、安全的學前教育環境,對於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教育部後續將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妥為說明及溝通爭取支持,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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