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此,雖然實務有不同意見,但如採肯定說之見解,則該選物販賣機被改造成彈跳機台、設置隔板等,進而影響取物之可能性,就「可能」會解釋成電子遊戲機,此時娃娃機台主就需要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才能“合法”經營該娃娃機台。否則,還是可能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最重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惟,實務多數判以「拘役」之科刑論處。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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