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翁順利/台南
2016年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受災戶5年來接連對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提國家賠償案,前兩批都敗訴,第三批的劉姓受災戶29人求償2億7000萬多元,日前台南地院宣判也是敗訴,理由同樣是依據當時法規並未規定市府有勘驗的義務,因此駁回國賠聲請。
維冠大樓倒塌後受災戶共提出3件37人國賠案,劉姓受災戶國賠聲請案是南院審理的最後一件國賠案,3件國賠聲請全以敗訴收場。
劉姓受災戶等人質疑,1984年市府進行建築審查時,工務局在核發執照審查程序階段沒有專業工程技師簽名,明顯怠忽職守,才導致建商偷工減料,最後蓋出維冠大樓。
今年1月初辯論庭上,法官認為,維冠建案適用1984年未修法前的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是大樓的設計與監造人,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非是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以外,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為了慎重起見,台南地院2度函詢內政部解釋關於當時的建築法13條,答案終於揭曉,內政部解釋,依據當時的法規,公務機關並沒有現場勘驗的義務,因此市府並非賠償的義務機關。
維冠大樓建商林明輝等5人被認定偷工減料,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5年徒刑,均已入監服刑。罹難者家屬及受災戶154人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歷經3年半的訴訟,台南地院去年1月宣判,判林明輝等5人及大合公司損害賠償4億多元及懲罰性賠償2億9千多萬元,合計7億多元。
另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建商林明輝等5人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5年定讞後,台南地院去年8月民事判決,林明輝等人判賠4.5億多元。
維冠大樓目前正在重建中,預計6月前完工,年底前可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水電申請,住戶最快在年底前入住。

